秦皇岛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
 2019-10-17 14:12:58  来源:秦皇岛市审计局   评论:0点击:289

秦皇岛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各业务科室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业务科室直接实施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出具移送处理书的也适用本办法。

业务科室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汇总的审计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以及反映审计结果的其它行政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业务科室复核的基础上,业务综合审理科对业务科室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审理项目分为重要审计项目和一般审计项目。

重要审计项目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对各县(区)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审计署和省厅授权或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重大项目的审计。

除以上重要审计项目外,均为一般审计项目。

第五条 在业务科室提供资料完整的情况下,业务综合审理科审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遇有重大审计项目或者集中审理审计项目等特殊情形的,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可以安排两人共同承办审理工作,并确定主审、协审。

第七条 审计项目审理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提前介入,了解审计项目的相关情况。提前介入的审理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在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复核后,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业务综合审理科后进行。(见附件1

第九条 业务综合审理科收到业务科室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报送审理材料登记表。(见附件2

审理人员在3日内对接收的审理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经初步审查,业务科室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不完整的,业务综合审理科应当通知限期补正。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第十条 业务科室应将下列资料提交业务综合审理科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项目文件;

(二)涉及审计处理处罚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业务科室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六)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七)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业务综合审理科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以下三种情况,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当提前2天通知业务综合审理科,业务综合审理科视情况安排审理人员参加。

(一)根据对项目的了解,审理人员认为需要参加交换意见会的;

(二)局领导要求参加的;

(三)审计组认为需要参加的。

审理人员可以直接到被审计单位向相关人员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审理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依据是否充分;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六)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行政处罚是否按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执行;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发现业务科室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有下列重大差错的,业务综合审理科应当填制审计文书差错退回单将原稿退回业务科室修改或者补正,由此拖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见附件3)。

(一)主要事实表述不清楚;

(二)关键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

(四)基本格式不规范;

(五)其他严重影响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质量的重大差错。

第十四条 审理人员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业务综合审理科科长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五条 审理会议一般由业务综合审理科科长主持,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吸收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有关人员、其他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参加。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等复杂问题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理人员应当记录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审理会议通过后,出具审理意见书。(见附件4

第十七条 业务综合审理科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审理意见书送回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业务科室根据审理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并将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各一份报送业务综合审理科。

第十八条 召开业务会的审计项目,由业务科室根据业务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经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领导签发后,据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第十九条 业务综合审理科将审理过程形成的资料存入审理文书档。

第二十条 审计组将审理意见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综合审理科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对审计项目复核、审理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秦皇岛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复核意见书

2.报送审理资料登记表

3.审计文书差错退回单

4.审理意见书






附件1 


审计复核意见书


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项目:

业务科室主要复核以下内容:1.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3.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4.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5.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6.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7.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8.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复核意见:

                                业务科长签字(盖章)

                               年       


附件2

报送审理资料登记表

报送科室

时间

报送项目名称: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页数

1

2

3

送件人(签字):

收件人(签字):



附件3


审计文书差错退回单


被退回文书名称


被退回文书拟稿单位名称


退回日期

退回理由:

1.主要事实表述不清楚( )

2.关键审计证据不充分( )

3.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 )

4.基本格式不规范( )

5.其他严重影响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质量的重大差错( )

具体说明:

理人:

被退回文书拟稿单位接收人:

备注:此单一式两份,一份存业务综合审理科,一份送被退回文书拟稿科室并归入审计档案。


附件4


       

秦审xxxxx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

主办科室:

审理意见:

XX年XXXX日,我科收到XX科室提交XX项目需要审理的有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项目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业务科室进行沟通,经XXXX日审理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审理意见:

XXXXX

以上审理意见已经与XX科室达成一致。

除以上问题外,同意XX项目审计报告。



业务综合审理科

                                                                       XX年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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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分送:主管局长,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综合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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