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审计局权力清单
2018-01-05 17:19:38 来源:秦皇岛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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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审计局权力清单 | |||||||
编报单位:秦皇岛市审计局 | 时间:2018年1月5日 | ||||||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
1683 | 行政处罚 |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市审计局 |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金融外资审计科、法制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科教卫审计科、经贸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财政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企业。 | |
1684 | 行政处罚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市审计局 |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金融外资审计科、法制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科教卫审计科、经贸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财政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企业。 | |
48 | 行政强制 |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市审计局 |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金融外资审计科、法制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科教卫审计科、经贸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财政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企业。 | |
79 | 行政强制 | 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市审计局 |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金融外资审计科、法制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科教卫审计科、经贸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财政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企业。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复议 | 市审计局 | 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二条。 | 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审计单位。 | |
9 | 行政监督 | 财政审计 | 市审计局 | 财政审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 | |
47 | 行政监督 | 对社会审计机构(中介组织)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市审计局 | 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社会审计机构 | |
92 | 行政监督 | 行政事业审计 | 市审计局 | 行政事业审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二十六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 |
117 | 行政监督 | 金融审计 | 市审计局 | 金融外资审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国有金融机构 | |
118 | 行政监督 | 经济责任审计 | 市审计局 |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中央纪委机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责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7号)。 |
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138 | 行政监督 |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 | 市审计局 |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二十六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 |
144 | 行政监督 | 企业审计 | 市审计局 | 经贸审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国有企业 | |
161 | 行政监督 | 社会保障、社会捐赠及其他基金、资金审计 | 市审计局 | 社会保障审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政府部门和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单位 | |
180 | 行政监督 | 外资运用审计 | 市审计局 | 金融外资审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政府部门和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单位 | |
207 | 行政监督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 市审计局 | 固定投资审计科、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5】47号)。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 |
212 | 行政监督 | 专项审计调查 | 市审计局 |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金融外资审计科、法制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科教卫审计科、经贸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财政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有关地方、部门、单位 | |
75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计结果公告 | 市审计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9月1日审计署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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