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审计局责任清单
 2018-01-05 17:22:18  来源:秦皇岛市审计局   评论:0点击:267

秦皇岛市审计局责任清单

单位:秦皇岛市审计局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负责对市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法制科、金融外资审计科、科教卫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法制科、金融外资审计科、科教卫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

 

2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法制科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法制科、金融外资审计科、科教卫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法制科

 

3

向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

财政审计科

 

起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纠正和处理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财政审计科

负责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负责对市财政部门、市地方税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财政审计科

负责汇总审计情况并起草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财政审计科

负责对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负责对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办理地方预算资金收纳拨付情况的审计。

财政审计科

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法制科、金融外资审计科、科教卫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法制科

4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和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市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预算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法制科、金融外资审计科、科教卫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行政事业审计科

 

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财政审计科

 

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社会保障审计科

 

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金融外资审计科

 

省审计厅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的财务收支。

金融外资审计科

 

市级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和决算。

固定资产投资科

 

5

按规定对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及依法属于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委托或政府指令,组织开展对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等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依法属于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科

 

指导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科

 

6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法制科、金融外资审计科、科教卫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法制科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法制科、金融外资审计科、科教卫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

 

 

7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负责对全市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办公室

 

依法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

法制科

 

8

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法制科、金融外资审计科、科教卫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纠正违法、违规审计决定。

法制科

 

指导县(区)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法制科

 

9

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负责对市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

 

金融外资审计科

 

 

组织开展对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境外企业的审计。

金融外资审计科

 

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审计。

经贸审计科

 

10

承办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实施由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开展的专项审计以及由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法制科、金融外资审计科、科教卫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内部审计管理监督相关权力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内部审计机构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执行内部审计准则、工作规则、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业务规章、管理办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具体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四是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批评教育。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在内部审计中,有下列不履行内部审计准则、工作规则、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业务规章、管理办法等情况的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审计局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不诚实、不守信,歪曲事实,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二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三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四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二)审计监督相关权力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局内各部门及审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局内各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审计、依法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依法执行审计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及保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具体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审计回访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二是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检查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

三是推行集体决策机制,组织召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审计工作方案、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及其审计结果、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交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四是驻局纪检组组织局内相关部门及廉政监督员开展审计回访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程序为:审计人员按照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组主审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组相关工作结果进行复核;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理;总审计师及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结果。

(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程序为:发布审计质量检查通知书;组成检查组,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检查组提出检查结论;经内部流程控制出具正式业务质量检查报告;通报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

(三)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程序为:按制度要求启动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按业务会议规模分别由法规部门、业务部门通知参会人员及准备会议材料;由局领导主持会议;业务部门记录会议情况并撰写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报主持审计业务会的局领导审签;业务部门按照业务会议记录、业务会议决定补充查证并修改审计结果文书。

(四)审计回访程序为:局监察室制定审计回访计划;通知回访单位;召开座谈会、走访、个别谈话;撰写回访报告;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下列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按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包括未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告知计划确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未按规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未按规定程序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未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未告知和组织听证、未告知被审计对象救济途径和期限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过程中,因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应对措施确定不当,造成重大问题应当被审计而未审计的;或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导致重大违规问题应当被发现而未发现的;

(三)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未查证,造成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被揭露的;

(四)因审计人员因素造成投资审计核减金额严重失实及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五)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和人员,应当按规定处理处罚而未处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和人员,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未按照规定移送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审计实施过程,审核、复核、审理、审计结果审定、审计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提出的;

(八)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责令改正错误;告诫、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停职培训;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形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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