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办法
 2019-10-17 14:14:07  来源:秦皇岛市审计局   评论:0点击:426

秦皇岛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审计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秦皇岛市审计局在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审计监督)行为中全面推行审计监督公示办法。

第三条  审计监督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审计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审计监督信息, 主动向社会公开, 保障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审计监督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审计监督事前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秦皇岛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秦皇岛市审计局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审计监督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监督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监督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对审计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审计监督事中公开主要内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 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监督事由、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审计监督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信息,包括审计监督对象、审计监督方式、审计监督内容、审计决定书、审计监督机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审计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通知书及查封清单等。

第八条  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监督决定(结果)信息, 不予公开:

(一)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审计监督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皇岛市审计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公众号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秦皇岛市审计局审计监督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审计监督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秦皇岛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编制《秦皇岛市审计监督流程图》, 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秦皇岛市审计监督服务指南》,明确审计监督事项名称、 依据、 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途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监督决定(结果)公示必须及时、客观、合法、准确。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决定(结果)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决定公示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从公示载体撤下。原审计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审计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公示机制

    第十六条  构建分工明确、 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审计监督公示运行机制, 局业务综合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对公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发布。

    第十七条  公示内容必须进行内部审核批准,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发现公示的内容不准确的, 及时更正。被审计单位有证据证明公示的审计执法内容不准确的, 秦皇岛市审计局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审计监督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审计局业务综合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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